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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2007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簡稱:晶電一,代碼:24481)暨第二次(簡稱:晶電二,代碼:24482)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收回權及終止上櫃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96/10/23
2.公司名稱: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暨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晶電一」發行滿一年、「晶電二」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到期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
普通股在證交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者,本公
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
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
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
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
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
流通在外之本債券。
二.依證交所公告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自96年8月30日至96年10月15日止已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晶電一」現行轉換價格新台幣85.73元、「晶電二」現行
轉換價格新台幣89.5元)達百分之五十,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將剩餘流通在
外之債券收回。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轉換公司債收回相關規定如下:
(1)債券收回期間:96年11月21日至96年12月20日(採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2)證券交易商受理期間:96年11月21日至96年12月18日。
(3)債券收回基準日:96年12月20日。
(4)預定終止上櫃買賣日:96年12月21日。
(5)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6年11月21日。
(5)每張債券收回價款:新台幣100,000元整。
(6)本公司預定統一於96年12月27日以匯款方式或掛號郵寄即期支票予各債券持有人(匯
款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
(7)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信義路四段
236號3樓,電話:(02)2326-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