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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2014

本公司與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協議調整股份轉換案之換股比例

1.事實發生日:103/11/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3/06/3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與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璨圓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30日經雙方
董事會決議並提報民國103年9月1日股東臨時會通過股份轉換乙案,並暫訂換股比例
為璨圓3.448股普通股(含私募普通股)換發本公司1股普通股。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本公司與璨圓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簽訂之股份轉換契約第四條之約定,如
一方當事人發生第4.1條所定任一事由,而符合第4.4條所定義之重大情節者,雙方得
調整換股比例。根據本公司及璨圓公司民國103年第三季自結合併財務報表,參照
財務專家意見,雙方依股份轉換契約第4.1.4條之約定,據以調整換股比例,改以
璨圓公司3.603股普通股(含私募普通股)換發本公司1股普通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